关键词: 特岗教师
本期我们来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力和义务,本期考点一般以原文形式考单选和多选题,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时间: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法律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3)赋予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4)规定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三、第二章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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